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應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執字第3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查受刑人蕭應忠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1年度簡上字第120號、101年度訴字第510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