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730號
CYDM,101,易,730,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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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翰力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6102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 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翰力因傷害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普通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鄭俊森撤回對於彼此之傷害告訴,均 有各該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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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