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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