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70號
NTDV,101,除,70,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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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李志河
代 理 人 葉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四三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 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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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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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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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志河 │南投縣南投郵局 │100年10月30日 │21,650元 │R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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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