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3號
NTDV,101,訴,53,201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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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傑鈞
張傑皇
張董麗珍
張傑奕
張傑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坤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民國10
1 年9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3,64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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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