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謝仰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家弘、鄭淑芬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2張。
㈡請補繳相對人鄭家弘(住南投縣埔里鎮○○里○○○街 354號)、鄭淑芬(住南投縣埔里鎮○○○路273號)之戶 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