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0年度,544號
PTEV,90,屏簡,544,200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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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五四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平
  訴訟代理人 林培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壹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肆仟零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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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