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67號
NTDM,101,聲,767,2012103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景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景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二、查受刑人廖景崇前於民國99、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之3 件施用第一級毒品、1 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及1 件 共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77 號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8 月、4 月、4 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6 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復於 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 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9 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 所示);再 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 定(如附表編號8 所示);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之3 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 第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9 月(如附表編 號9 至編號11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於 同年間,因2 件共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9 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如附表編號12、編 號13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 決書6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 本6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後,認聲請為正 當,爰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 、編號10所示之案件所宣告沒收部 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