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11號
NTDM,101,聲,711,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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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威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威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威特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內容均 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家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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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