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義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O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號被告郭義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玖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義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2 月4 日18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 南投市○○路17之1 號之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並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6 日18時30分許,經警依法前 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 袋重:1 公克、送驗淨重:0.0597公克、驗餘淨重:0.0591 公克)、吸食器1 個(業據檢察官於101 年8 月28日以投檢 原法字第14782 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予以廢棄)及 90制式子彈6 顆(此部分被告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千元,扣案子彈6 顆,其中子彈 2 顆經採樣送鑑驗試射而裂解變形,已非違禁物,而不予宣 告沒收,其餘子彈4 顆,均宣告沒收確定在案)。嗣經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0 年度聲觀字第25 號聲請書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 字第27號裁定其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其於101 年 6 月13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復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而於同年7 月27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7 1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 分確定。然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 養院鑑驗結果,認確含係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0.0597 公克、驗餘淨重:0.0591公克)無訛,係屬違禁物,爰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郭義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1 年7 月2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71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乙節,有本院101 年度毒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 卷可稽。而該案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 晶1 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0.0597公 克、驗餘淨重:0.0591公克)屬實,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 療養院101 年2 月2 日草療鑑字第1010200215號鑑定書影本 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 第171 號偵卷第53頁),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自 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諭知沒 收銷燬。至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之;另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 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斐 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