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799號
TNEV,101,南簡,799,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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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7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陳林素珠即宏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就訴外人劉日心任職於被告處期間,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報酬(包括薪俸、津貼、補助費、獎金等在內)三分之一,按月給付予原告,直至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全數清償完畢。
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劉日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核發雄院高 99司執莊字第132265號債權憑證,確認劉日心尚積欠原告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復經本院於100年9月14日核發南院龍 100司執迅字第83257號扣押命令,就訴外人劉日心於被告處 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俸、津貼、補助 費等在內)之3分之1及各項獎金之4分之3,在附表二所示金 額範圍內,予以扣押;再經本院於100年10月13日核發南院 龍100司執迅字第83257號移轉命令,命被告將劉日心對被告 每月之薪資債權於上開扣押範圍內移轉予原告確定在案。嗣 經原告多次請求被告依上開移轉命令所示履行(包含以郵局 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均不予理會,爰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自100年9月15日起,就訴外人劉日心任職於被告 處期間,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報酬(包括薪俸、津貼、補 助費、獎金等在內)三分之一,按月給付予原告,直至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全數清償完畢。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99年11月17日雄院高99司執莊字第132265號債權憑 證、本院100年9月14日南院龍100司執迅字第83257號扣押命 令、100年10月13日南院龍100司執迅字第83257號移轉命令 、郵局存證信函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堪信為真實;然因本院 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僅扣押並移轉劉日心對被告如附表二所 示範圍內之薪資債權(範圍較附表一所示為小),原告自僅 能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範圍內之金額。從而,原告依 據劉日心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及本院之移轉命令,請求被告 應自100年9月15日起,就訴外人劉日心任職於被告處期間, 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報酬(包括薪俸、津貼、補助費、獎 金等在內)三分之一,按月給付予原告,直至如附表二所示 金額全數清償完畢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被告 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為衡平起見,爰依同法第 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如主文第3項但書所 示之擔保後,就其敗訴部分得免為假執行。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 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2,430元 ,經考量原告若僅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範圍內之 金額,則上開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之,今原告 雖起訴請求如附表二所示範圍內之金額,而導致與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之差額部分受到敗訴之判決,然並未因此增加訴訟 費用,是本件仍應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較為合理,爰判 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一
┌────┬───────────────┬─────┐
│ 編號 │ 金額 │ 備註 │
├────┼───────────────┼─────┤
│ (一) │150,692元,及自95年2月22日起至│與附表二編│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號(一)相│
│ │利息,並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 │同。 │
│ │。 │ │
├────┼───────────────┼─────┤
│ (二) │72,592元,及自94年11月19日起至│與附表二編│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 │號(二)相│
│ │算之利息,並自94年12月20日起至│較,除利息│
│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及違約金之│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起算日較前│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外,其餘相│
│ │約金及程序費用1,000元。 │同。 │
└────┴───────────────┴─────┘
附表二
┌────┬───────────────┬─────┐
│ 編號 │ 金額 │ 備註 │
├────┼───────────────┼─────┤
│ (一) │150,692元,及自95年2月22日起至│與附表一編│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號(一)相│
│ │利息,並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 │同。 │
│ │。 │ │
├────┼───────────────┼─────┤
│ (二) │72,592元,及自95年9月13日起至 │與附表一編│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 │號(二)相│
│ │算之利息,並自95年10月14 日起 │較,除利息│
│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及違約金之│
│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起算日較後│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外,其餘相│
│ │違約金及程序費用1,000元。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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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