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394號
TNEV,101,南簡,394,20121003,5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保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忠
以上上訴人與台新工藝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2,41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43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