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楊照陽
被 告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晏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 日以101年度補字第44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於101年10月3日寄存於大灣派出所,已依寄存送達方式合 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101年度補 字第442號卷第3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