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59號
原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輝虎
訴訟代理人 沈順璋
被 告 蔡奉淑
被 告 許照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1年度南簡字第11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均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