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1103號
TNEV,101,南簡,1103,201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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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顏茂洋即鴻展工程行
被   告 承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侯信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2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南簡字卷第16、17頁),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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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