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99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王如仙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