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1年度,846號
TNEV,101,南小,846,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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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韋婷
被   告 蔡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84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19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詹書瑋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同時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1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故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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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