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1074號
TNEV,100,南簡,1074,201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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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0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
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3,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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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