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503號
TPBA,101,訴,503,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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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赫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任酣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曹智恆律師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代 表 人 王國武(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參 加 人 國軍松山總醫院
代 表 人 羅慶徽(院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軍松山總醫院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100-103年呼吸機租賃」採購案( 以下簡稱系爭採購案),因不服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第1項第12款規定,擬將其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乃向被告 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0年10月26日備採履驗字第 1000008849號書函之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亦遭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1年2月3日以訴0000000號採購申訴審議 判斷予以駁回。原告猶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三、經查本件系爭採購案之驗收部分係由需求機關即國軍松山總 醫院負責,系爭採購契約(包括招標規格等)亦由其擬具, 經本院分別於101年5月23日、101年7月9日、101年8月27日 及101年10月3日行準備程序庭,命兩造陳述意見後,認有使 國軍松山總醫院輔助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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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赫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