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4號
TPBA,101,訴,4,201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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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志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裕璋(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胡則華
巫清長
呂盈錄
參 加 人 劉志鵬律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鵬律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丁章律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呂正樂會計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是本訴訟 之結果,如原告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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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