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大道慈悲濟世黨
代 表 人 王永慶
被 告 苗栗縣選舉委員會
代 表 人 葉志航(代理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於苗栗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 1 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