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1481號
TPBA,101,訴,1481,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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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
原 告 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慶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業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處以罰鍰新臺幣26萬元, 請求撤銷內政部101 年7 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10003215號訴 願決定及被告100 年9 月27日北府警刑字第1000011960號查 獲保全公司違反保全業法案件處分書,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 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 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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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