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物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1177號
TPBA,101,訴,1177,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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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啟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白友桂 律師
張子柔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
訴訟代理人 吳梅芳
參 加 人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代 表 人 朱 旭(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需用土地人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下稱高鐵局)為辦 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工程(機場以北龜山鄉○ 市○路段),需用原告承租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第0000 地號土地,報經內政部民國(下同)96年9 月20日台內地字 第0960149053號函核准徵收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 ○○段000000地號等00筆土地及一併徵收地上物。土地部分 ,經被告以96年10月16日府地權字第09603477416 號公告徵 收,公告期間自96年10月22日起至96年11月21日止;地上物 部分,被告另以99年8 月13日府地權字第09903135061 號公 告徵收,公告期間自99年8 月17日起至99年9 月16日止。原 告於公告期間內,以被告公告發放其所有位於徵收範圍內之 林口長庚加油站(下稱系爭加油站)之設備拆遷補償費與實 際所受損失金額顯不相當,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0 年5 月18日府地權字第1000184822號函復查處情形,及100 年9 月22日桃園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0 年第3 次會議 決議維持原補償價額之復議結果,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查,本件涉及徵收地上物即系爭加油站拆遷補償費及營業 損失之查估,高鐵局為實際需用土地機關,並於申請徵收前 負責實際調查、勘測與查估工作,對於相關查估內容及標準 較為明暸,由其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案訴訟程序之 進行,故認高鐵局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程 怡 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正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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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