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3號
原 告 黃耀麟
黃景妹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高曜堂
姜柏丞
黃勃舜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定101 年11月6 日上午10時25分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