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558號
TPBA,101,簡,558,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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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58號
原 告 三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雅萍(董事)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民國100 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 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 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 訴、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復按司法院100 年12年26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意旨,100 年5 月25日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229 條及增訂第241 條 之1 修正條文及100 年11月23日公布之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 條文,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10日繫屬於本院,於101 年9 月6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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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