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61號
原 告 葛舜即美德中醫醫院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黃三桂(局長)
訴訟代理人 蔡馨萭
林憶梅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被告代表人黃三桂承受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6 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 院送達他造。」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 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被告代表人原為戴桂英,於101 年9 月4 日變更為黃三桂 ,茲因本件訴訟程序經本院101 年8 月22日送達裁判後當然 停止。被告代表人黃三桂於101 年9 月20日(本院收文日期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