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50935號
TPEV,96,北簡,50935,2012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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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09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謝玉蘭
被   告 楊雅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附表
┌───────┬─────────┬─────────┐
│金額(新臺幣)│ 利 率 │期 間 │
├───────┼─────────┼─────────┤
│219,389元 │ 週年利率19.7%計 │自95年11月19日起至│
│ │ 算之利息 │清償日止 │
├───────┼─────────┼─────────┤
│181,722元 │ 週年利率14.88%計│自95年11月19日起至│
│ │ 算之利息 │清償日止 │
│ ├─────────┼─────────┤
│ │ 按月計收帳務管理 │自95年11月19日起至│
│ │ 費288元 │清償日止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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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