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401號
TPEV,101,北補,401,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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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王博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泰工程行即陳政全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捌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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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