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1年度,77號
TPEV,101,北簡聲,77,2012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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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黃鈴容
相 對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經綸資產管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 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 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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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綸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