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洋
相 對 人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 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 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 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二、經查,本件迄無相對人以本院首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之101年度司票字第12232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 義而聲請強制執行之事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即 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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