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699號原 告 陳鎧文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被 告 陳森通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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