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4699號
TPEV,101,北簡,4699,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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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699號
原   告 陳鎧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告 陳森通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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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