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291號
TPEV,101,北簡,291,201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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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瑞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閔哲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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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