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9號
原 告 游翔芝
被 告 柯世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 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1 年9 月7 日寄存送達於南昌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爰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