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3號
原 告 曾明信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冠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肆仟柒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拾
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原告尚欠裁判費叁
仟肆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