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4524號
TPEV,101,北簡,14524,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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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24號
原 告 許文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碧貞核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繳裁判
費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肆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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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