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245號
原 告 王玲英
被 告 楊書齊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
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