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244號
原 告 王昌立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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