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2號
原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芳
原 告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0,4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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