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4159號
TPEV,101,北簡,14159,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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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159號
原   告 楊積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興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陳幸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伍萬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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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