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3896號
TPEV,101,北簡,13896,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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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96號
原 告 總督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嬌嬌女全球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陳俊成、李雅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00元,應繳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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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督鐘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