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3729號
TPEV,101,北簡,13729,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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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72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郭建熙
9樓
郭清崑
郭呂燕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伍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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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