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3486號
TPEV,101,北簡,13486,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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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486號
原 告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洋
被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3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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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