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313號
原 告 楊競適
被 告 台灣倈卡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夜秋
被 告 李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在高雄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經本院調查本件侵權行 為地,原告主張係在新北市中和區,被告則稱係於高雄市, 有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足參,然無論係在高雄或新北市中和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規定,本 件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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