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2208號
TPEV,101,北簡,12208,201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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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原 告 吳弘成
吳淑芬
吳敏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啓安律師
被 告 翁蓮美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蓮美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在案,查本
件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經重新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壹萬元,併同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
新臺幣肆拾萬元,合計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原告前已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
叁佰元,已逾上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毋需再補繳。至溢收之
裁判費部分,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至遲於裁判
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返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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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