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85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江俞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緯詳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撤回訴訟,聲請退
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 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反面言之,如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尚未 確定前撤回其訴,並無從請求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 二。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 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經原告一造 辯論而言詞辯論終結,同年十月十一日宣判,目前判決尚未 確定,原告於同年十月十六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固然符合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發生撤回之 效力,然原告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方撤回訴訟,依前 揭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反面解釋,原告聲請退 回裁判費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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