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63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佩錦
被 告 王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
一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複代理人李佩錦地址「台北市○○路○段二○七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二號十樓」;被告「送達代收人紀盈潔」、「住台北市○○○路○段二號十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盧立仁」、「住台北市○○街一三二之二號七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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