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0號
原 告 東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和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被 告 台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銀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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