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2303號
TPEV,101,北小,2303,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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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03號
原 告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乎奇指文教國際
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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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