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1535號
TPEV,101,北小,1535,2012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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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35號
上 訴 人 曾富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聰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四百四十一日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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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