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1年度,151號
TPEV,101,北勞簡,151,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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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鵬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吳琪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路○段一八一巷 二號二樓之七,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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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